2020年国家重点扶持跨境电商行业,税收合规成本仅4%

2020-02-26 199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z境电商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这一消息对跨境电商行业是一个绝对的利好,以为着国家已经越来越任何这个产业的地位,并以政策的形式鼓励其发展。依其规定,对于小卖家而言,几乎没有增加太多税赋负担,就取得了合法经营与结汇的资质;对于大中卖家而言,全面合规意味着资本市场的更大认可与财富合法化。


重点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旨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是中国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重大创举。四年多来,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一套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批可面向全国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和一套引领全球跨境电商发展的规则,跨境电商产业集聚效应显著,有效促进了外贸转型升级,有力支撑了一系列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目前,已经在35个城市设立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这12个城市设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重点二: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详解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解读


(1)有关背景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政策)。为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配合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因此,税务总局制发《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2)主要内容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

01

核定征收范围

为配合落实好“无票免税”政策,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02

核定征收条件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几年发展的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号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企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03

核定征收方式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04

核定征收程序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跨境电商企业应按时申报纳税

05

优惠政策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这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特别针对“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这对于大量在采购货物端无法取得发票的跨境电商卖家来说,要做到税务合规,扫除了一个重要障碍。

① 对于年收入低于2500万元或企业净利率超过4%的跨境电商企业,在新政策上收益最大。

② 年收入在2500万元以内,应税所得4%则低于100万元,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年收入在2500-7500万之间,应税所得4%则低于300万元,同样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税率优惠叠加,跨境电商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已经很小了。

由此看出,国税总局为广大跨境电商卖家颁布了极好的税务政策,这点对于跨境电商卖家来说,确实是一大福音。政策的推出和落实,也意味着行业内不合规和灰色的状态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税务合规是大势所趋,跨境电商卖家又走向了行业一个新的临界点!